2016-05-04
自2016年5月3日起,申請人辦理行政許可事項受理或領(lǐng)取批準文件時(shí),申請人委托的辦事人員應提交申請人(與申請表蓋章單位一致)對委托辦事人員及所辦事項的委托書(shū)(見(jiàn)附件1、2)和辦事人員身份證明原件與復印件。2015年7月16日發(fā)布的《關(guān)于辦理受理和領(lǐng)取批件等行政許可事項的公告》(第151號)同時(shí)廢止。
特此公告。
附件:
1.委托書(shū)—辦理行政許可項目受理事項用
2.委托書(shū)—辦理領(lǐng)取行政許可項目批準文件用
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行政受理服務(wù)大廳
2016年4月11日
附件1:
委托書(shū)—辦理行政許可項目受理事項用
委 托 書(shū)
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行政受理服務(wù)大廳:
我單位現委托▁▁▁▁▁▁(身份證號▁▁▁▁▁▁▁▁▁▁▁▁)前往你處辦理▁▁▁▁▁▁▁▁▁▁▁▁的申請受理事項,委托期限為▁▁▁年▁▁▁月▁▁▁日至▁▁▁年▁▁▁月▁▁▁日,請予接待辦理。
申請單位印章(須與申請表一致)
年 月 日
附件2:
委托書(shū)—辦理領(lǐng)取行政許可項目批準文件用
委 托 書(shū)
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行政受理服務(wù)大廳:
我單位現委托▁▁▁▁▁▁(身份證號▁▁▁▁▁▁▁▁▁▁▁▁)前往你處領(lǐng)取受理號為▁▁▁▁▁▁,項目名稱(chēng)為▁▁▁▁▁▁▁▁的批準文件,委托期限為▁▁▁年▁▁▁月▁▁▁日至▁▁▁▁年▁▁▁月▁▁▁日,請予接待辦理。
申請單位印章(須與申請表一致)
年 月 日